問題編號:[163878]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邊角料放棄銷毀程序
問題內容:請教: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6號只是規定了加工貿易料件、成品、半成品、殘次品和副產品的放棄程序,并未具體說明邊角料銷毀該執行什么樣的程序。能否告知一下邊角料銷毀的具體程序。多謝了!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一般情況下,參照海關總署第11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而申請放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的,憑企業放棄該批貨物的申請和海關受理企業放棄貨物的有關單證經海關核實無誤后辦理核銷手續。放棄的貨物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經海關核定有使用價值的,由主管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變賣處理;(二)經主管海關核定無使用價值的,由企業自行處理;(三)對按照規定需進行銷毀處理的,由企業負責銷毀,海關憑有關銷毀的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